事项名称 |
特困人员供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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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项类型 |
行政确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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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定依据 |
1.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》(国发〔2016〕14号)2.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6 号) 3.湖南省实施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》办法(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)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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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使层级 |
上级实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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权限划分 |
县民政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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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使内容 |
城乡特困人员救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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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施机构 |
县民政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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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施主体性质 |
法定机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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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条件 |
凡我县农业户口居民无劳动能力、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,或者其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无赡养、抚养、扶养能力的老年人、残疾等级为一、二级的智力、精神残疾人,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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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办机构 |
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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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介服务 |
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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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流程 |
环节顺序 |
环节名称 |
办理人员 |
办理时限 |
备注 |
首环节 |
个人书面申请或村(居)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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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季度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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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环节 |
乡镇(街道)受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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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个工作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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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环节 |
乡镇(街道)审核(入户调查、民主评议、张榜公示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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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个工作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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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环节 |
县民政局审批(张榜公示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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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个工作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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尾环节 |
符合条件发放《五保证》和供养金;并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实行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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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个工作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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流程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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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量限制 |
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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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果名称 |
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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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果样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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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收费 |
□ 是 □ 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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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标准 |
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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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依据 |
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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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对象 |
持有本地户口的城乡困难居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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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主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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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生事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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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定对象分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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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营活动分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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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件类型 |
承诺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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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办结时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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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诺办结时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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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办范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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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形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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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深度 |
一级标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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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约办理 |
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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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上支付 |
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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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流快递 |
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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运行系统 |
县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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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地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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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时间 |
法定工作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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咨询电话 |
0737-7226787、72231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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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 |
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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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督电话 |
0737-722440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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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已有业务办理系统 |
□ 是 □ 否 (如有则填写具体系统名称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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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复议及诉讼 |
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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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材料 |
1.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提出书面申请。本人申请有困难的,可以委托村(居)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。 2.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,劳动能力、生活来源、财产状况以及赡养、抚养、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,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、完整的承诺书,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》。 3.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