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楼宇经济 发展支持政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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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加快推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,提升楼宇品质,做大楼宇经济规模,制定本政策。

一、资金安排和支持范围

第一条 设立“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”。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。

第二条 本政策所称楼宇须符合以下条件:

1.经开发区楼宇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(以下简称区楼宇办)备案的商务办公楼宇;

2.楼宇运营管理主体在开发区注册纳税,有规范的运营管理机制;

3.楼宇内入驻企业工商注册、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、实行独立核算。

二、扶持政策

第三条 鼓励多渠道盘活楼宇。鼓励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存量楼宇、闲置厂房等进行更新改造用于商务办公,改造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(不含商业、住宅及附属设施),且改造后入驻率(入驻企业办公面积占楼宇可使用办公面积之比)达到50%以上的,按照实际改造成本的50%给予一次性补助,单个楼宇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。

第四条 鼓励打造专业特色楼宇。楼宇运营管理主体按照与区楼宇办商定的业态定位招商,入驻率达到70%以上(当年新竣工投入使用的楼宇入驻率达到40%以上),且产业集聚度(备案业态入驻企业与全部入驻企业之比)达到50%以上,年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保持稳定增长的楼宇,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主体10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产业集聚度每提高10个百分点,奖励金额增加20万元。

第五条 鼓励提升楼宇税收贡献。单个楼宇年度纳税额首次超过500万元,且当年税收增长超过10%的,按照对开发区经济贡献增量的30%,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主体奖励。

单个楼宇年度纳税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,且当年税收增长超过10%的,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主体5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税收每跨越一个1000万元台阶,且当年税收增长超过10%的,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主体3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
第六条 对年度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楼宇,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主体高级管理人员(单个楼宇不超过5个人)当年个人薪资的5%奖励。

第七条 鼓励企业入驻

1.楼宇内新注册、入驻的企业,按企业当年对开发区经济贡献(税收不低于10万元,扣除当年企业享受有关财政扶持政策部分),第1年按70%给予奖励,后2年按50%给予奖励(含对高管人员的奖励)。

2.楼宇内新入驻的上市公司,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新入驻的新三板挂牌企业,分基础层、创新层,分别给予50万元、7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
3.楼宇内新引进经认定的企业总部,按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执行。

第八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

1.对当年新认定、重新认定或新落户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,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

2.楼宇内企业首次达到国家标准并成功入库的规模以上企业、限额以上企业,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
3.楼宇运营管理主体培育或引进1户科技型中小企业、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、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、新三板挂牌企业,分别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主体0.2万元、2万元、10万元、2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
第九条 楼宇内设立科技孵化器或“众创空间”,经区科技局认定,符合条件的按照开发区双创政策执行。

第十条 完善楼宇配套与服务

1.基础设施配套奖励。楼宇运营管理主体依法投资改建、扩建公共停车场、设置立体车位等,增加楼宇公共停车位,解决员工停车难问题的,按实际投资额的30%给予补贴, 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。

2.楼宇运营管理主体投资新建、改建员工餐厅或公共用餐场所解决员工就餐难问题的,按实际投资额30%给予补贴, 最高不超过20万元。

3.鼓励加强物业服务。对按区楼宇办要求积极配合上报楼宇相关信息与统计数据,协助开展协税护税及招商引资工作的楼宇物业服务企业,年度考核获得一、二、三等奖的,分别给予10万元、5万元、3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
第十一条 重点项目扶持。对楼宇引进的带动性强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项目,经管委会同意,另行给予重点支持。

三、附则

第十二条 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由区经贸局(区楼宇办)会相关部门另行制定。

第十三条 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、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,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,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第十四条 本政策区楼宇办负责解释,监察室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。

第十五条 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,有效期3年。2018年出台的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楼宇经济发展支持政策》同时废止。本政策实施过程中,如遇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,按新规定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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